买方:(购销商代码) (购销商名称) 卖方:(购销商代码) (购销商名称)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本合同系买、卖双方依照天津渤海商品(以下简称“”)商品批发市场的商品购销规则,通过电子购销系统进行百合商品购销而达成的买卖合同。 鉴于: 1. 买卖双方均通过的审核同意,成为的购销商,并均与签署《天津渤海商品商品批发市场入市协议》; 2. 买卖双方均已仔细研读并充分理解了《天津渤海商品商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暂行)》及其它规则文件,同意遵守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天津市人民 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购销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有关规则,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买卖双方签订本合同。 一、购销商品 1.1 商品名称:百合 1.2 商品代码:PCM001 二、数量 2.1 买卖双方通过电子购销系统成交的百合数量(单位:公斤): 。 三、订货价格 3.1 买卖双方通过电子购销系统成交的百合的含税单价为 元(人民币)/公斤。 四、交收地点 4.1 本合同项下百合的交收地点是指定的该货物的交收厂库。 五、交收时间 5.1买卖双方通过电子购销系统就当日采购或销售成功的百合申报交收,交收需按照《天津渤海商品商品批发市场百合交收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进行。 5.2买卖双方根据交收申报的情况和成交结果,依据《天津渤海商品商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收取或支付滞纳金。 六、质量规定 用于交收的百合应符合以下规定: 6.1交收标准品为一级百合干,符合如下质量指标且其他指标符合农业行业标准NY/T 959-2006《脱水蔬菜根菜类》(见附件1)的一级百合干可用于交收,该标准品的原材料鲜百合应符合地方标准DB 34/T 1700—2012《地理标志产品 漫水河百合》(见附件2)的规定。标准品的质量指标如下: 技术要求项目指标 等级一级百合干 感官指标气味具有该产品固有的气味,无其他不良气味 滋味具有该产品的特征滋味,无其他不良异味 片型片状干制品,片型完整,片型均匀 片状整齐度(指标:横直径≥10mm)≥90% 碎片率≤2% 理化指标水分/(g/100g)≤8.0 总灰分/(g/100g)≤6.0 酸不溶性灰分/(g/100g)≤1.5 卫生指标亚硫酸盐(以SO2计)/(mg/kg)≤60 微生物指标菌落总数,cfu/g≤100 000 大肠菌群,MPN/g≤3 农残限量符合 标准GB2763《食品安全 标准 食品中农药更大残留限量》的规定(见附件3) 标准品的营养功能成分含量还须符合下列要求: 营养功能成分项目指标检测方法 锌(mg/kg)≥16.4GB/T 5009.14-2003(见附件4) 钙(mg/kg)≥387.3GB/T 5009.92-2003(见附件5) 铁(mg/kg)≥47.1GB/T 5009.90-2003(见附件6) 膳食纤维(g/100g)≥18.4GB/T 5009.88-2008(见附件7) 百合甙%≥1.5DB 34/T 1700-2012(见附件2) 6.2 每一《厂库存货凭证》对应的百合,应当是同一挂牌销售企业、同一质量品级的百合,且以该组商品中生产日期更早的商品的生产日期作为该《厂库存货凭证》对应的生产日期。 6.3 百合电子《厂库存货凭证》有效期为生成之日起12个月,有效期满自动注销。交收厂库注册的《厂库存货凭证》应附有挂牌销售企业出具的检验报告。 6.4 百合出库重量未达标准总量的允许范围为±0.5%,运输损耗的允许范围为±3%。若超出了该允许范围,缺失的重量按交收成交日的含税结算价折算成相应的现金,由卖方补偿给买方。 七、购销意向金 7.1 为保障本合同顺利履行,本合同签订时,买卖双方应按照《天津渤海商品商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暂行)》的规定,交付购销意向金,购销意向金为本合同总货款的20%。 八、滞纳金 8.1购销双方应在签订合同的当日,就所采购或销售成功的百合进行交收申报,如果没有申报将应该按日支付滞纳金,购销双方委托处理双方滞纳金的划转。 九、货款结算 9.1 本合同签订后,按照《天津渤海商品商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暂行)》的规定,进行货款结算。 十、发票 10.1 买卖双方进行实物交收时,卖方根据《天津渤海商品商品批发市场百合交收办法(暂行)》规定,向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十一、违约责任 11.1 根据《天津渤海商品商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暂行)》及有关规则的规定,买方在本合同签订后,未能及时、足额向交付购销意向金或货款的,买方即构成违约。 11.2 根据《天津渤海商品商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暂行)》及有关规则的规定,卖方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卖方即构成违约: 11.2.1 未能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足额向支付购销意向金的; 11.2.2 未能及时向提交足额数量“存货凭证”的; 11.2.3 交收的货物不符合本合同的质量标准的; 11.2.4 未能及时开具相应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给买方的。 11.3 任何一方发生违约行为后,违约方应按照《天津渤海商品商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暂行)》及有关规则的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十二、免责条款 12.1 受地震、台风、火灾等自然灾害以及 政策重大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导致本合同不能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的,根据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协议的,应及时通知对方。 12.2 因政策、法律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各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十三、合同的签署 13.1买卖双方通过其租用的购销商位输入购销密码,登录电子购销系统签订合同的当日,合同即行成立。 13.2 本合同对应的购销商代码、购销时间及购销密码被视为买卖双方的电子签名。 十四、其他条款 14.1 本合同未尽事宜,买卖双方同意按照《天津渤海商品商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暂行)》及有关规则的规定执行。 14.2 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买卖双方应友好协商或由调解解决;如双方协商解决未果的,可提交天津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14.3 本合同由根据其有关购销规则进行解释。 14.4 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1:天津渤海商品商品批发市场百合商品电子购销补充协议 渤海商品商品批发市场百合商品电子购销的买卖双方为渤海商品商品批发市场的购销商,购销百合时共同达成以下协议: 一、本协议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百合商品电子购销合同(示范); (2)百合商品电子购销注意事项; (3)其它合同文件。 二、根据《天津渤海商品购销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天津渤海商品商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暂行)》及有关规则规定,买卖双方均知晓并一致同意,百合电子购销合同签订后,在规定购销时间内,合同一方无须征求对方同意,即可将该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的权益变更给第三方。 三、买卖双方依据《天津渤海商品商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暂行)》、《天津渤海商品商品批发市场风险管理办法》等规则文件中的相关条款,完成百合商品购销中的购销、交收、结算过程。 附件2:天津渤海商品商品批发市场百合商品电子购销注意事项 一、百合商品代码为PCM001。 二、百合购销的更小订货单位为10公斤,购销的报价单位为元(人民币)/公斤,更小变价单位为0.05元/公斤。 三、收取百合购销系统使用费为0.08%。 四、百合的更小交收申报数量为10公斤,交收申报数量为10公斤的整数倍,交收系统使用费为0.5元/10公斤。 五、百合当日交收申报时间为9:00~11:30,13:30~16:00(北京时间),当日交收申报未成交的购销商可按照渤海商品商品批发市场商品购销规则收取滞纳金。 六、为更好的服务于批发市场的商品贸易、满足广大消费者的商品需求,对于具备《天津渤海商品商品批发市场百合商品电子购销合同(示范)》质量要求的产品供货能力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合格的自然人,可以申请成为百合挂牌销售企业的经销商,通过申请的经销商才可以开展签订销售合同和履行销售合同的行为。 七、除经审核通过的经销商外,普通购销商不能开展签订销售合同和履行销售合同的行为。 八、百合的总销售额度为5万吨。当百合品种总销售额度大于5000吨时,每个经销商的销售量不能超过市场当前形成的销售总量的20%,每个购销商的采购量不能超过市场当前形成的采购总量的20%;当百合品种总销售额度小于或等于5000吨时,每个经销商的销售限额为1000吨,每个购销商的采购限额为1000吨。 九、百合滞纳金费率为0.05%。 十、买卖双方购销商协商一致并向提出协议交收申请,获批准后可进行协议交收。具体操作规则按《天津渤海商品商品批发市场协议交收细则(暂行)》执行。 |